新田科技城|謝世傑就新田科技城環評提司法覆核 要求推翻環保署署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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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6 小時前

最後更新: 1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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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環保署署長早前有條件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註冊社工謝世傑今(1日)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環保署署長的決定。謝世傑指,新田科技城的環評報告違反環評條例,土拓署2021年向環保署署長提交新田環評的項目簡介(Project Profile),環保署署長於同年6年發出項目研究概要(Study Brief ),項目範圍涵蓋340公頃土地,列出擬議工程項目,諮詢亦於同月展開,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就概要提供意見,顧問公司其後開始生態調查,惟政府去年5月公布大幅擴展新田科技城發展範圍,擴展範圍並非在2021年提出的環評研究概要之內,而環保署沒有要求土拓署重新申請研究概要。故此,土拓署今年提交的環評報告是建基於與最新工程計劃不符的研究概要,環保署署長有條件批准該環評報告有欠法理基礎,亦違反環評條例有關的多項要求。

謝世傑亦指出,該份環評違反程序公義,因環保署沒有就項目擴展部分要求土拓署重新申請研究概要或開展法定公眾諮詢,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因而未能就擴展後的項目正式提交意見。公眾諮詢及聆聽公眾意見是環評不可或缺的一環,即使土拓署在其他非法定公眾諮詢活動結束後修改計劃,公眾亦需要有合理而適當的機會提供意見。

他亦提出,環評報告並不符合技術備忘錄(Technical Memorandum)等法定要求,包括及例如(i)未優先考慮能夠避免或盡量減低環境影響的替代方案、(ii)未有盡力探究所有工地內的可行緩解措施及(iii)未有為高生態價值魚塘損失提供足夠及切實可行的補償措施等等。因此署長之決定
屬違法亦不合理。

謝世傑稱,環評條例是本港保護環境的重要法例和基石,透過專業和公正的研究和調查評估發展工程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從而盡力令到有關工程對環境造成的影響減到最輕。然而,環保署署長是次批准新田環評報告疑違反環評條例,損害公眾對制度的信任,將對環境和社會造成重大傷害。是次環評程序更顛倒環評條例所要求的法定程序,使環保署署長的決定並非為保護環境,反之變相成為批准破壞環境的行為。其本人以廣大公眾利益為前題,考慮到可能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入稟司法覆核,期望法院糾正當局的錯誤,責成環保署署長盡忠職守,維護本港的法治和程序公義,保護珍貴生態環境。

入稟狀指,申請人質疑環保署署長於2024年5月17日就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批出土木工程拓展署(下稱土拓署)就新田科技城提交之環評報告,要求推翻決定。

入稟狀續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及技術備忘錄均列明,每個指定項目均需完成每個環境評估步驟。土拓署曾於2021年5月向環保署提出項目申請,並提交項目簡介,當中列明涵蓋340公頃土地。項目簡介其後向公開諮詢,並獲環境諮詢委員會(下稱環諮會)提供意見。

惟土拓署於最新報告中,涵蓋的土地增加至約610公頃,當中包括落馬洲管制站及彭龍地的綠化帶等。申請人認為最新報告的評估並非建基於原有報告,環保署批出報告屬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入稟狀續指,環保署未有就2024年報告中的拓展部分向公眾展開諮詢,環諮會亦未有機會就整個新田科技城項目作出建議,情況有違程序公義。

申請人認為環保署未有率先考慮減低環境影響的替代方案,亦未有依循城規會的政策,以及未有就損失高生態價值魚塘作補償措施等,認為環保署署長的決定違法且不合理。

發展局回應指,政府目前仍未正式收到相關司法覆核申請。市民行使權利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是否批出許可和審理案件由法庭決定。作為負責任政府,會考慮司法覆核理據及作出適當部署,但所有造地項目包括新田科技城都對香港非常重要,不能因為相關司法覆核申請而停止推展項目的工作。

謝世傑就環保署署長有條件批准新田科技城環評報告申司法覆核。(謝世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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